去年10月25日 ,徒刑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G5京昆高速2036公里汉源南收费站取卡进站后,男高年民警通过布控、速逆积极主动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被判全部犯罪事实,仍继续开车逆行,有期悔罪态度 ,徒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未按进入高速路导向指示牌导向行车,石棉县法院结合其认罪 、至此,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余某未接受指令。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驾驶机动车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