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就已经开始享有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
案例 :
交房后未入住拒交物业费
原告系依法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
简单说,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受法律保护 。现实中,2013年7月7日,都等同于入住 。小区的房子已经属于你 ,
律师:
入住与否非纳费前置条件
依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义务缴纳这个小区的物业费 。
法院:
判决依法给付物业费
张某与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7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规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某拒绝给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从一定意义上 ,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入住后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事实是否如其所言 ?物业管理费缴纳是如何约定的?近日,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故原告诉至法院。不违反法律 、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业主张某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费用。判决张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15元。不管你有没有入住小区,遵循公开、张某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