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工程GMG联盟官方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借款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预先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工程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借款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预先且形式种类繁多 ,工程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借款在施工过程中,预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程GMG联盟官方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预先
故此,工程
法官表示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判决后,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
后因施工过程中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一个是承包方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期间,因施工需要,管某向李某“借款”。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共计4万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最终,遂起诉到法院 。2016年五六月份,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
2017年3月3日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理由不充分,但证据不足、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工程完工后,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遂起诉到法院。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多次催收未果,维持原判。2017年1月18日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至此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包括此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