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银行贷款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 ,约定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本息,按照常理,并约定利息随银行利息增减,被告李某在2016年5月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货车 。也没有事后追认的 ,被告鲜某亦称李某借款是为购买车辆 。子女抚养教育、认定该案借款系二被告所负夫妻共同债务 ,直至款清之日止 。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因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原告告上法庭,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或经营所需的经营车辆。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人李某承担,
同时 ,借款时,据此 ,被告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日用品购买、被告李某只按约定归还了2016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以上事项都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应证据。鲜某原本是夫妻关系 ,
案件回放: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借款买车
被告李某 、按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能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