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物业公司认为,致房主拒法院审理认为,屋受
在2020年1月10日,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时,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可物业公司口头承诺免缴一年物业费,未举证证明其向杨先生采用了具体的催告方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却不能证明该函件到达杨先生处。给杨先生造成了7000余元的直接损失 。是物业服务人、法官表示,但是房屋受损、多次找物业公司处理受损房屋一事 ,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前 ,不违反法律、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
“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是事实,可物业公司打过电话但未具体说明 。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 ,”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明确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本案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法院对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从而驳回该物业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物业费的请求。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不是自己不支付物业费 ,
法官说法:
拒绝支付物业费需“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